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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美育专业委员会章程

文章作者:中国美育网 来源:原创 添加时间:2012-08-09 19:31:56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美育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根据2004年高等教育学会的决定,正式定名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美育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美育专业委员会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领导下的一个分支机构,是由高校的教学、研究机构中,以及出版社、媒体中从事美学、美育、艺术教育的教学、研究及管理等方面的人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美育专业委员会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在遵守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的基础上,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高校从事美育和艺术教育的人员,积极开展美育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积极推进学校美育和艺术教育的发展,为学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服务。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北方工业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积极参加与支持高等教育学会的各项工作;

2、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介绍美学、美育与艺术教育建设的成就;

3、  总结交流美育、艺术教育的教学与研究成果和经验,以推动学校美育事业的发展;

4、  组织、编写相关的教材和书刊资料,并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介绍美育、艺术教育建设的成就;

5、  为高校培训美育、艺术教育的教师及与开展美育、艺术教育有关的各类活动;

6、  编辑出版有关美育、艺术教育的教材及书刊资料;

7、  组织优秀美育工作者和美育科研成果的评奖表彰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  承认本会的章程;

3、  凡从事美育、艺术教育的教学或研究团体(艺术教育中心、艺术教研室、美育教研室、文学艺术教研室----),提交有本单位上级组织盖章的正式申请;经本会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4、  凡在高校或与高校有关的单位从事美育理论研究和美育、艺术教育教学、管理与实践等方面工作的个人,经本人提出正式申请(需要有本单位盖章,或有两名本会会员签名的),经本会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均可入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正式入会申请书(团体会员需要有本单位上级组织盖公章,个人会员需要本单位的公章或两名会员签名);

    2、经本会组联部审核,报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3、在交纳会费后由组联部发给会员证(包括团体的或个人的)。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权;

2、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获得在本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教学、研究成果权;

4、获得本会的研究资料和其他资料的权利。

5、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必须履行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有1届未交纳会费或未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高等教育学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在理事人数l3左右)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美育理论研究、教学、实施、管理、翻译、出版等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均为兼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具有组织领导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可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执行与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编发简报;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7、定期向委员会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团体与个人会费;

    2、捐赠;有关单位在某一项目的捐赠;

    3、资助;有关机构对某一活动的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届(20058月——20098月)团体会费500元,个人会费80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章程若有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高等教育学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若由于各种原因而决定自行解散或需要注销,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待报高等教育学会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美育专业委员会

200711

 

 

(注*:会费标准从2010年起按新标准执行,即团体会员会费1200/一届四年,个人会员会费200/一届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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